7省联盟将集采58种中成药,连花清瘟在列


发布时间:

2021-09-15

9月14日,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广东联盟清开灵等58个药品集团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广东、山西、河南、海南、宁夏、青海、新疆将组成7省联盟,对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58个通用名下的不同剂型及规格的药品进行集采,其中包括大热药品连花清瘟。另有部分品种与前段时间流传的湖北中成药集采相同。(见:中成药带量采购成团在即,17组产品清单公布)

参与采购主体方面:本次参与的采购主体为联盟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可自愿参加。

采购单内的药品,按以下原则合并分组

(1)同一通用名内药品各剂型(医保药品目录剂型,下同)的合并规则:片剂、分散片、肠溶片与胶囊,颗粒与合剂(口服液),软胶囊(胶丸)与滴丸,注射剂(含普通粉针、冻干粉、溶媒结晶、大容量注射液、小容量注射液);若合并后出现独家的,则并入同一给药途径有差比价关系的相近剂型组别内。

(2)处方相同而药品名称不同的药品原则上予以合并一组;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而处方不同的药品按照组方或成分区分为不同组。

(3)按上述原则未能合并的独家产品,按广东省卫健部门公布的重点药品监控目录(以下简称监控独家产品)和日均治疗费用(指本企业的日均治疗费用,计算公式为:日均治疗费用=最小计量单位的价格×对应品规的日均治疗量)的价格区间划分为4个组别:①监控独家产品;②日均治疗费用≤5元的产品;③日均治疗费用5-15元(含)的产品;④日均治疗费用>15元的产品。

A、B两类采购单的划分

(1)独家产品按上述4个组别仅划分A采购单,不设B采购单。

(2)其他的产品(以下简称非独家产品)以同企业同通用名药品每个规格的首年预采购量和对应规格的平均日治疗量为基础,折算同组内同企业的服用总天数,并计算同组内每家企业服用总天数占联盟地区所有企业合计服用天数的比例作为划分依据,按占比从高到低累计达80%的企业产品列入A采购单,剩余的则列入B采购单;若A采购单企业数不足3家时,按占比从高到低补足3家企业列入A采购单。

(3)本次品种采购期首年预采购量按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期首年预采购总量确定,采购单分组和代表品情况如下: